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審定或估定后通過估價確定的價格,它是海關征收關稅的依據。
一般情況下,海關以該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1、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
2、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報關公司即以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
3、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huán)節(jié)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但應當扣除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huán)節(jié)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以及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4、計算價格估價方法,即以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估定完稅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青島報關公司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5、合理方法,即當海關不能根據成交價格估價方法、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和計算價格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時,海關根據客觀、公平、統一的原則,以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第3種方法和第4種方法的適用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