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物的實際重量與申報重量不符如何處理?
出口貨物的申報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當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yè)發(fā)現貨物的實際重量與申報重量不符時,應即時向海關申請修改或重新申報,不存在有允許范圍的說法。
2、什么是報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條規(guī)定“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經過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者出境的,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并依照本法規(guī)定辦理海關手續(xù)?!?/p>
報關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手續(xù),包括申報、查驗、征稅、放行等五道手續(xù)。
申報:進出口貨物發(fā)貨人在根據進出口合同的規(guī)定,在按時、按量、按質備齊進出口貨物后,向當地運輸公司辦理租船訂艙手續(xù),準備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xù),或委托專業(yè)(代理)報關公司辦理報關手續(xù)。
查驗:指海關在接受報關單位的申報并已經審核的申報單位為依據,通過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的核查,已確定其報關單證申報的內容是否與實際進出口貨物相符的一種監(jiān)管方式。
征稅: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出口貨物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均應征收關稅。
放行:對于一般進出口貨物,在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如實向海關申報,并如數繳納應繳稅款和有關規(guī)費后,海關會在裝貨單上蓋上“海關放行章”。
海關法把“報關對象”分為三大類,分別是進出境“運輸工具”、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這里不包括人員(旅客)的出入境管理。因為人員的出入境管理機構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而不是海關。
3、三大類“報關對象”
“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的申報責任人分別對應“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進出境貨物收發(fā)貨人”和“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這是要特別注意的。
“進出境運輸工具”是指國際航行的船舶、國際航班的飛機、國際運輸的汽車或火車等。“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是指船公司、航空公司、鐵路運輸公司、國際陸運運輸公司等。
“進出境貨物收發(fā)貨人”是指進口商Importer/收貨人Consignee/買方Buyer(進口貨物);出口商Exporter/發(fā)貨人Shipper/賣方seller(出口貨物)等。包括進出口公司,國際貿易公司,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制造商以及其他進口商……
“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一般是個人或者非盈利機構。當然不限于這些。
4、進出口“貨物”與進出境“物品”的區(qū)別
“貨物”因為是售出或購進的商品,因此有對應的外匯收入或支出
“物品”因為不是銷售的商品,所以沒有外匯收入或支出。
“貨物”是指進出海關用于銷售的貨物,即是賣到國外銷售,或買入國內銷售的商品。
“物品”是指雖然同樣進出海關,但是不是為了銷售的物品,比如演出團體隨團攜帶的演出道具、參加展覽布展用的器具(展覽品)等。
“貨物”因為繳納了關稅和增值稅,所以清關后不受任何限制。
“物品”因為沒有繳納關稅和增值稅,因此收海關的監(jiān)管,即不可以銷售,且怎么樣的進關,還要怎么樣的出關。
“貨物”進口要交納關稅和增值稅。
“物品”無需繳納關稅和增值稅(雖然繳納保證金,但出關核銷后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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